欢迎您来到南京文艺生活网!

案例警醒:“街拍”“随手拍”,请勿侵权

2025-11-04发布 / 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人阅读

近日,《鼓楼法院》公众号发布了一起案例,现节选部分内容转发,希望广大市摄协会员与摄影爱好者予以关注。

2021年,陈女士身着吊带裙,在步行街悠闲散步。摄影师李某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她的身影定格在镜头里,并随手将这张照片上传到了一个街拍爱好者微信群中。随后,该照片又被张某和某传媒公司“看中”,将其配上“吸睛”的文字说明,送去多个城市参加摄影展,甚至印在画册上,通过网店公开售卖。亲友看到后纷纷来电询问,不明真相的网友顺着照片线索找到她的自媒体账号,留下质疑甚至调侃的评论。这些都让陈女士倍感困扰。她尝试联系发布照片的公众号,要求对方删除所有相关照片及链接,却始终未得到任何回应。在多次沟通无果后,陈女士将三被告(摄影师李某、转发者张某、传媒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删除所有网络平台上剩余的侵权照片及相关链接,停止继续侵害;赔偿陈女士因维权产生的公证费、购买侵权画册的费用、律师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向陈女士书面道歉。

鼓楼法院分析指出,这起案件并非个例,而是互联网时代街拍乱象的一个缩影。很多人认为“街拍是记录城市风貌,不算侵权”,但从法律实践来看,看似“习以为常”的街拍行为,可能同时触碰多条权利“红线”。除了本案涉及的肖像权、名誉权,若街拍内容涉及他人私人生活场景,还可能侵犯隐私权;互联网的“传播放大效应”会让侵权后果加倍:一张街拍照经转发、二次创作后,可能引发对被拍摄者容貌、身材、穿着的恶意评论,甚至导致个人身份信息被“人肉搜索” 曝光,进而引发网络暴力,严重影响被拍摄者的工作与生活,甚至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本案的审理及判决,不仅为陈女士挽回了权益,也向社会释放了明确信号:街拍自由不能凌驾于他人权益之上,任何组织或个人在进行街拍活动时,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人格权——“随手拍”之前,先想清楚“能不能拍”“能不能发”,才是对他人、对自己的负责。

市摄协提示: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拍摄时应主动告知被拍摄人并取得同意,如遇即时抓拍等情形,应尽快征求被拍摄人许可,建议通过书面协议(优先选择)或社交媒体沟通留存确认记录(如加微信,发送所拍摄照片,征求同意),内容需包含拍摄目的、使用范围及被拍摄者明确同意声明,避免后续争议。涉及未成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须取得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明确许可。(注:新闻报道、公共场合非恶意抓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除外,但应避免以侮辱、诽谤方式使用肖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关闭本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