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及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四)作品入选市民协举办的展演活动两次以上、获奖一次以上,或作品入选中国民协或省民协举办的展演活动一次以上均具备入会条件;民间文艺理论文章在省市以上刊物发表一次以上的具备入会条件。
(五)本会会员符合加入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条件者,须本人提交申请,由本会向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推荐。在本市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和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经本人申请,可成为本会会员。
(六)各区、行业系统和企事业单位具备一定创作力量和人数的,经申请,主席团会议审批,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七)会员入会由主席团会议审批通过。
三、本会会员(含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义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责任。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经本会主席团表决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五、凡赞成本会章程、热心我市民间文艺事业、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海内外人士,经理事会推荐,本人自愿,主席团审查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主席、顾问。名誉主席、顾问享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协助本会工作、对本会给予支持赞助的义务。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