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南京市民间文艺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京市民间文艺家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中共南京市委和南京市文联党组的领导下,团结全市民间文艺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的民间文艺事业,推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南京市秦淮区常府街四条巷12号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邮编:21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文艺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结合民间文艺实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开展民间文艺理论研究和创作活动,繁荣与发展我市民间文艺事业。
(二)鼓励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生活、勇于实践、大胆创新;保障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的创作自由、学术讨论自由;积极推动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开展各种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保护并鼓励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艺术创作和发展,设立民间文艺创作及表演奖,表彰优秀作品;积极发现、培养和扶持民间文艺新人,发展和壮大民间文艺队伍,为民间文艺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
(三)积极推介、宣传我市的优秀民间文艺人才和文艺成果,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艺术鉴赏能力。
(四)积极发现和培养民间文艺理论和创作工作的新生力量,努力壮大我市的民间文艺理论工作队伍。
(五)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与市内外相关团体、部门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我市民间文艺事业的全面发展;积极开展与国外相关组织和机构的联系与交流,坚持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促进与世界各国民间文艺工作者的团结与友谊。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由本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或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四)本会会员符合加入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条件者,须本人提交申请,由本会向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推荐。在本市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和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会会员。
(五)各区、行业系统和企、事业单位具备一定创作力量和人数的,经申请,主席团会议审批,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六)会员入会由主席团会议审批通过。
第九条 本会会员(含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义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责任。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经本会主席团表决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一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热心我市民间文艺事业、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海内外人士,经理事会推荐,本人自愿,主席团审查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主席、顾问。名誉主席、顾问享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协助本会工作、对本会给予支持赞助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是本会理事会的常务机构,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成员在主席的领导下,对协会组织建设、创作、评论、培训、活动等项工作实行分工。主席团成员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主席或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主席团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和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