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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南京市书法家协会是在中共南京市委和南京市文联党组领导的,由南京地区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繫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和发展南京文艺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南京市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广泛团结和组织南京地区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南京书法艺术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 南京市书法家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江苏省书法家协会,接受其领导和指导。

 

第二章   

第五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文艺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或比赛,以及其他评奖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青年书法创作者,努力繁荣书法创作、组织开展书法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繫,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开展书法艺术的经营活动,加强基本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於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护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加强与国内兄弟城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书法团体和书法家的联繫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做出努力。

第十二条   致力於对外书法交流,加强与国外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繫,为繁荣书法事业、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凡工作和生活在南京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推荐(介绍),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後,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工作和生活在南京地区的中国书协会员、江苏省书协会员,经本人申请,协会备案,即可成为南京市书协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

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

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

3、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後,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及义务。会员有参加协会活动、享受协会服务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自由的权利。会员有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和维护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建设作出奉献的责任,按期交纳会费,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参加协会活动。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後,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製定和修改《南京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作为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工作变动後由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驻会),副秘书长若干人。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驻会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秘书长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主席团成员和理事原则上祗能连续任职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荣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  对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凡本会出资购买,上级划拨及社会捐赠的各类资产属本会所有。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南京市书法家协会是南京市文学艺术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简称“南京市书协”(英文:NANJING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缩写为:NCA)。会址设在南京市秦淮区常府街四条巷12号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