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南京市戏剧家协会(简称市剧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京市戏剧、曲艺和杂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中,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是南京市文联和江苏省剧协的团体会员。本会在中共南京市委和南京市文联党组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全市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南京戏剧的大发展和大繁荣。
第四条 本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鼓励探索创新,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戏剧作品。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戏剧队伍的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组织开展戏剧创作、理论研究、艺术表演、比赛评奖等活动。扶持和奖励优秀戏剧作品和论著,发现和培养各类戏剧人才,促进戏剧创作繁荣和优秀人才成长。
第七条 重视社会戏剧教育,加强戏剧普及工作,举办各类戏剧学习班、专题讲座,支持和引导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戏剧活动,促进国民戏剧素质的提高。
第八条 加强与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单位和文艺组织的联系与交往,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戏剧界的联系与交往,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戏剧界的联系与交往,加强与世界各国戏剧界的联系与交往,促进南京戏剧文化的交流和提高。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制。南京市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戏剧家和戏剧工作者,凡赞成本章程,在戏剧创作、理论、表演、教学、社会活动和文化管理等方面有一定成就和较大影响者,本人可提交入会申请及戏剧工作成绩的证明材料,由本会两名会员推荐、或所属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履行入会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要求本会予以保障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一条 凡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法律者,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即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审议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大会决议。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理事会成员对本会工作实行分工制,不能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且不能履行职权的成员,不能进入新一届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议本届主席团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
(四)参加理事会议和相关活动,完成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戏剧、曲艺和魔术杂技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理事会职权。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列席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主席团成员对本会工作实行分工制,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权的成员,不能进入新一届主席团。
主席团的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审议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聘任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荣誉职务;
(四)参加主席团和理事会议,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若因特殊情况需由主席或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议通过后方可担任。
第十七条 任职的期限
(一)理事任期一届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若延长任期的,须经本会主席团审议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主席、副主席任期一届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若延长任期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议和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若延长任期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议和本会主席团表决通过。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社会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务管理由南京市文联负责监管。政府拨款或社会赞助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南京市文联等相关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文联,接受南京市民政局的社团登记管理。
本会会址设在南京市秦淮区四条巷12号南京市文联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