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南京文艺生活网!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24-01-05发布 / 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人阅读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十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12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南京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领导的,由南京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区文联)、南京行业系统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行业系统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南京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市的重要力量。

南京市文联是江苏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南京市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围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这一新的文化使命,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定文化自信,秉持开放包容,坚持守正创新,积极投身南京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南京新实践,谱写“强富美高”新南京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三条南京市文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扎根时代生活,尊重文艺规律,守正创新,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作生产出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反映时代呼声、展现人民奋斗、振奋民族精神、陶冶高尚情操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南京市文联坚持党对文艺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团结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依法依章程开展文艺创作、文艺活动、文艺惠民等,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二章 

第五条 南京市文联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并通过团体会员团结动员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繁荣发展文艺事业;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文艺评奖、文艺批评、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惠民活动、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团体会员业务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南京市文联密切与文化行政部门和各人民团体以及基层文艺组织的合作,加强文艺界和社会各界的联系,着眼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南京都市圈建设,推动与长三角地区的文化合作交流和联动融合,共同繁荣发展文艺事业。

南京市文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繁荣发展文化产业。

第七条 南京市文联积极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兄弟城市文联的联系,加强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加强文明交流互鉴,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

第八条 南京市文联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各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依法重点维护好文艺工作者的名誉权、著作权等基本权利。

第九条 南京市文联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协助市民政部门对挂靠在本会的文艺社团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 南京市文联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服务、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通过行为规范、业务培训、成果评价、职称评定、资质论证等不断拓展扩大文联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 南京市文联实施文艺人才培养工程,重视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发展,加强人才梯队建设,锻造一支有智慧有才情、敢担当敢创新、可信赖可依靠的新时代人民文艺家队伍,推动南京文艺再攀高峰。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南京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南京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区文联和行业系统文联为南京市文联团体会员。根据社会发展和文艺业态的变化,新成立的文艺家团体提出申请并经南京市文联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南京市文联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南京市文联章程,执行南京市文联决议,负责完成南京市文联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南京市文联组织的文艺创作、文艺展示、文艺志愿服务、文化惠民等活动。

各团体会员应积极关注新文艺工作者和优秀中青年文艺人才,积极吸收其入会。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南京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南京市文联的活动,对南京市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如不能按照南京市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南京市文联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可撤销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南京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南京市文联代表大会,它的常设机构是南京市文联委员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南京市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南京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南京市文联根据实际情况特邀产生。

第十七条南京市文联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市宣传文化系统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分别推举,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以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身份担任文联委员会委员的,如工作变动,由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替换人选,并报主席团提名,经全委会通过后接任。

南京市文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南京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列席主席团会议,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南京市文联设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十九条南京市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南京市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南京市文联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南京市文联章程;

四、选举南京市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条 南京市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南京市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南京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查南京市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是本会委员会的常务机构,贯彻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对委员会负责。主席团成员在主席的领导下,对本会组织建设、创作、评论、培训、活动等工作实行分工。主席团成员每年须述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后在全委会上报告。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南京市文联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捐赠;(三)社会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南京市文联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南京市文联下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南京市文联会址设在南京市秦淮区四条巷12号。

南京市文联的英文全称是“NANJI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NJFLAC”。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京市文联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主席团。

关闭本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