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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美术家协会章程

2017-02-27发布 / 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人阅读

南京市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南京市美术家协会,简称南京市美协。(Nanjing Artis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由在南京市的美术家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中共南京市委和南京市文联党组的领导下,团结全市美术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繁荣和发展我市的美术事业,推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遵守宪法、法律、法则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在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四条巷12号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邮编:21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南京市美术家协会的业务范围:组织南京市的艺术家深入生活、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努力创作富有时代精神和民族感召力的优秀美术作品。

 

(一)   组织美术培训、美术教学活动,开展美术的普及、宣传工作、提高市民的艺术素质、发展文化产业。

 

(二)   组织开展美术创作、理论研究和美术交流等活动。

 

(三)   履行好为广大会员服务、指导、联络、协调的职责,培养和扶植美术新人,发展和壮大美术队伍。

 

(四)   举办各种美术展览,积极开展国内外的美术交流活动。

 

(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南京市美术家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南京市美术家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南京市美术家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南京市美术家协会的意愿;

 

(三)   在南京市美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参加全国美协举办的美术展览一次以上者(含与中央文化部联合举办之展览);或参加江苏省美协举办的美术展览二次以上者(含与省文化厅联合举办之展览);或参加南京市美协举办的大型美展三次以上者。

 

(五)   有二千字以上美术理论文章二篇(不含消息稿)发表、出版于省以上报刊杂志者;或有美术作品五次(件)发表于省以上报刊杂志者。

 

(六)   在市、区、县文联,文化馆,大型厂矿工会、宣传部门直接从事美术组织工作多年;或在大、中、小学从事美术教育工作多年,本人具有一定美术创作水平,且有美术组织或美术教育工作成就者(指所属部门由其培养、组织的美术作者之作品多次参加全国、省、市美术展览)。

 

(七)   凡在南京各单位中的全国美协、江苏美协会员,及享有中、高级专业美术职称的美术创作、研究人员,本人自愿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八)   凡美术院校毕业生,仍继续从事美术创作者,经本人自愿申请,报经理事会,可成为本会会员。

 

(九)   现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居住、学习的原南京市美协会员,本人自愿者,均为其保留本会会员资格。居住海外的原南京籍美术界人士,如本人提出要求,可为本会荣誉会员。

 

(十)   热爱美术事业并自愿作出具体支持的非美术界人士,本人自愿者,可吸收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本会会员符合加入江苏省美术家协会会员条件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经协会同意后向省美协推荐。

 

(四)  由南京市美术家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本人的艺术活动和艺术成就,提供有关资料;

 

(六)  反映人民群众对美术艺术的需求和意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由理事会根据分配名额,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市美协理事会。理事会人选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推荐,经主席团确认,并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研究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是本会理事会的常务机构,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成员在主席的领导下,对协会组织建设、创作、培训、展览等项工作实行分工。主席团成员每年向理事会述职。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研究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研究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南京市文联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接受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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