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南京市新文艺群体联合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新文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会将为新文艺群体搭建服务平台,打造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营造更加亲密的交流氛围,创造更加光明的发展前景,引领新文艺群体用自己的天赋才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社会,创作出讴歌新时代的文艺精品。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是南京市御道街69号北楼第五层。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思想政治引领,引导新文艺工作者用优质的文艺作品自觉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2.发挥桥梁作用,在相关管理机构与文艺作品生产机构之间搭建沟通桥梁,掌握政策、洞悉行业动态,把握文艺创作发展方向,争取政策支持。
3.搭建发展平台,吸纳新文艺工作者中的优秀人才入会,加强与业内专业协会机构的交流学习,互联互通。
4.组织文艺活动,举办文艺项目、采风创作、成果推介、志愿服务等工作;
5.开展会员服务,为会员成长成才、拓展业务、提升水平提供帮助和指导,组织会员培训、研讨、创作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业务咨询。
6.承接行政部门职称评定、资质认可、人才评价、标准制定等业务。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2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团体会员;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
(三)热心本团体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在本团体内有很好的信誉和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六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0年5月10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